【以案释法】酒后莫开车,醉驾“驶”不得
2025-03-14 15:58:38          来源:湖南法治报 | 编辑:周玉意 | 作者: | 点击量:8917         

湖南法治报讯(通讯员  肖灿)最近有一句馕言文火出圈,“酒在我的肚子里,我就不在车的肚子里;我在车的肚子里,酒就不在我的肚子里”。拒绝酒驾是安全出行的常识,但酒后驾驶在日常生活中时有发生。对此,与大家分享一例沅陵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危险驾驶案例,希望广大驾驶员能够自觉遵守交通法规,安全驾驶,文明出行。

案情回顾

2020年至2021年期间,张某某因多次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;2024年7月,张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,与王某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发生碰撞,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。经鉴定,案发时张某某血液检测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5.90mg/100ml,属醉酒驾驶。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,张某某、王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同等责任,张某某赔偿王某某车辆损失共计1200元。后经法院判决,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一个月,并处罚金。

检察官提醒

危险驾驶行为不仅面临刑事处罚,更对自己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巨大威胁,公众应强化法律意识,杜绝侥幸心理,安全驾驶是对生命最基本的尊重,广大群众要对法律心存敬畏,切莫抱有侥幸心理,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。

法条链接:

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处拘役,并处罚金:

(一)追逐竞驶,情节恶劣的;

(二)醉酒驾驶机动车的;

(三)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,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,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;

(四)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,危及公共安全的。

机动车所有人、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、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,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。

有前两款行为,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,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。


责编:周玉意

一审:曾金春

二审:伏志勇

三审:万朝晖

来源:湖南法治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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